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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菲律宾进行殖民管理的立法。由美国众议员威廉·埃特金森·琼斯提出,故名。1916年8月29日美国国会通过。主要内容为:解散美菲混合的菲律宾委员会,立法权移交给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增加菲律宾籍官吏,赋予菲律宾政府以更多权力;行政权属于由美国总统任命、美国参议院同意的总督,他有权任命地方官吏、批准或否决菲律宾立法机关所通过的议案、有权“监督和控制”所有政府机关;一旦菲律宾能建立稳定政府时,美国将准予“独立”。美国企图通过“琼斯法”的贯彻来控制菲律宾人民、缓和菲律宾人民的反美情绪。
——《大学历史词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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