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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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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16: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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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9世纪前期地主阶级中一个进步派别的法律思想。这个派别以龚自珍(1792~1841)、魏源(1794~1857)、包世臣(1775~1855)、林则徐(1785~1850)等为主要代表。鸦片战争前后,封建社会危机日益加深,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对中国发动侵略,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他们以匡时济世自许,倡言“经世致用”,鞭挞封建制度弊端,主张更法改图,并在反侵略的斗争中,开始注意研究西方情况,提出向西方学习的主张。
这一派别激烈批评了封建法律制度。熟悉刑名的包世臣指责清朝官吏在司法审判中官官相护,幕友胥吏操纵讼狱,朋比为奸,营私枉法,“视民瘼若儿戏,玩条例如弁髦”,司法领域是以狱为市,“无非同有非,无罪同有罪”,其黑暗难以言状。龚自珍则指责封建法律是帝王用以维护其权威的手段和束缚臣民的“长绳”,在“不可破之例”的约束之下,大臣的才智受压抑,士大夫的廉耻道德之心被摧残,从而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这一派别针对旧法的积弊,提出了改革的要求。龚自珍较早发出“更法”的呼声,指出“一祖之法无不弊”,“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魏源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批评固执已过时的旧法之人“不谓大愚,则谓大戾”。然而,他们虽主张“变”,但又认为变的只是“势”而不是“道”。因此,魏源一方面主张“变古愈尽,便民愈甚”;一方面又认为除弊不能“太尽”,求治不能“太速”,从而陷于自相矛盾之中,他们要求改革,但又提不出根本性的变革措施和方案。
这一派别的法律观基本上仍是传统的儒家观点,重视礼治、德教。龚自珍认为,先王之治,“全德不恃力、莫肯不服,其次用力”。包世臣强调“贵礼”,他说“明农以养之,贵礼以教之,刑且可以不施,何论于兵”。魏源也强调以教化治民,指出“圣人在上,以诗书教民,以礼乐化民;圣人在下,以无体之礼、无声之乐化民”。他反对“刑名者流”专任督责,“万物一付诸法”。这一派别认为犯罪的重要起因是人们丧失廉耻之心,因此应以教化消患于未萌。包世臣说:“凡以耻者,人所共受于天。怀于心则为耻,见于事则为义。人而无耻,惟利是趋,无所不至。是故吏无耻则营私而不能奉令,士无耻则苟且而不畏辱身,民无耻则游惰而敢于犯法。”要解决“廉耻之道不昌”,只有靠贵礼明德以化之,“而非伤肌刻肤之所能奏效也”。
但是,他们并不否认法律的作用,而是认为在恃德、贵礼之下,礼和法可并用。魏源承认法令是“治之具”,并主张在治国中,可“兼黄、老、申、韩之所长而去其所短”。包世臣则把礼、农、刑、兵视为“齐民四术”,认为要使国家致治,应将此四者结合起来运用。他还指出,法律除了可“饬邪禁非”之外,还有“一民”、“省身”等作用,并强调治狱是关系人命大事,“万民托命于此”,应认真对待。当然,他们承认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主要是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出发的。例如,魏源为了对抗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就在其辖区施行“峻刑以靖内奸”的政策。林则徐对所谓“乱民”“匪徒”的“滋事”,也主张严法镇压。包世臣等人还继承了管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的思想,注意到社会经济同刑狱之间的关系。包世臣指出:“民富则重犯法”,强调“夫民归农,则谷殖繁,奸邪息,上明农则力作劝侈靡衰,仓廪实而知礼节,先王之本政已。”所以,包世臣认为明刑要和明农结合。
这一派别的代表人物是一批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的思想家、政治家。他们主张以严法重典推行禁烟。林则徐认为要制止贩运和吸食鸦片,需用“攻破之峻剂”,为此他拟定了一个禁烟治罪条例。此时,随着中外联系的加强,发生了一些涉及中外法律关系的案件,林则徐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坚持了维护中国主权与法律尊严的正义立场。他坚持外国人来华,应懔遵天朝法度,外国人在中国犯法,应受中国司法管辖,并受中国法律制裁。他在处理英人杀死华民林维喜的案件时,坚持不能因英人而废法律的原则,同英领事义律妄图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林则徐、魏源在提倡研究西方知识的过程中,也开始接触到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法律知识。魏源在《海国图志》一书中,辑录了英、美等国的一些司法制度的资料,以及若干有关战争和贸易方面的法律条文。这是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了解西方资本主义法律的开端。林则徐、魏源向西方学习的主张,其具体内容虽尚限于近代工业技术方面,但影响却是深远的。后来,资产阶级改良派主张采用西方法律制度,提倡包括法学在内的新学,正是沿着林则徐、魏源等人所开拓的道路向前发展的。

——《中国大百科全书》 本词条作者:杨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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