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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同主张和方法。它是政治学和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曾出现过几次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赋予法治和人治多种含义。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争论中,人治指的是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指统治者应主要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在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争中,人治不仅指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而且指对人们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指引,还指君主或少数寡头的统治。法治则不仅指依靠由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还指用一般性的规则指引人们的行为。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中,法治主要指民主、共和制,人治则代表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等。
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的分歧大体上有以下3点:
① 国家治理主要依靠法律还是道德?在中国古代,儒家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法家则认为,“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韩非子·显学》)。因而,应“不务德而务法”(同前)。在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力主“贤人政治”,认为不由哲学家任国王,人类将永无宁日。他蔑视法律的作用,认为不应将许多法律条文强加于“优秀的人”,如果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会发现的。只是在“贤人政治”的理想国方案失败之后,柏拉图才退而求其次,在晚期著作中将法律称为“第二位最好的”。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在西方历史上,这是法治论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他认为,法治等于神和理智的统治。而人治则使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他还主张,即使在一个才德最高的人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才智”。
②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在中国,一些法家曾强调法律是一种尺寸、绳墨、规矩等,即能作为指引人的行为的一般性准则,但儒法双方并未就这一问题展开明显的争论。而在古希腊。柏拉图反对法治的一个重要论据就是:人类个性不同,人的行为纷繁复杂,人事变化无常,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每一特殊情况的规则。亚里士多德在反驳上述观点时指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政治学》,商务印书馆,第171页)。他在《尼可马亥伦理学》一书中进一步探讨了一般性规则和具体情况之间的关系,“法律总是一般规定,但实际情况中又有一般规定中不可能包括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取纠正法律因一般性而造成缺陷的衡平手段。如修改法律,执法者根据法律精神来解释法律,容许法官离开法律条文作出判决等。
③ 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在中国,儒法两家都是维护君主制或君主专制的(法家更主张严刑峻法),从这一点看,儒法两家实质上都是主张人治的,因此中国古代关于人治和法治的争论从未涉及民主与专制的问题。在古希腊,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和哲学王统治,在政治制度上就是维护君主制和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则在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时,将法治和共和制联系起来。他认为,“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政治学》,商务印书馆,第163~164页)。认为在平民政体已经兴起的情况下,以一人为治的君王政体不适宜了;在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的后嗣是一个庸才,就必然会危害全邦,而在实行法治的情况下,就不会发生这一问题;同时,平民政体意味实行轮番制度,同等的人互作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就是“以法律为治”。
法治论和人治论在政治制度上的分歧,主要出现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先进思想家在反封建专制时所提出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纲领中。如主张建立君主立宪制的J.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不可转让的国家权力,立法机关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对贫富、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主张建立民主共和国的J.-J.卢梭认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就称为共和国;唯有在共和国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务才作数。美国独立前夕猛烈抨击英国君主专制的T.潘恩提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常识》,商务印书馆,第54页)。在西方历史上,继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优于人治”之后,又一个直接明确提出类似观点的是英国17世纪思想家J.哈林顿。他也倾向共和制,在《大洋共和国》一书中指出,通过法律这一艺术,人类的世俗社会才能在共同权利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织起来,“这就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美国第二届总统J.亚当斯将哈林顿关于法治的思想写进1780年马萨诸塞州的宪法中,它规定该州实行三权分立,“旨在实现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在西方,17、18世纪起,民主、共和制意义上的法治论取得了巨大的胜利。“要法治不要人治”、“法律至上”等已成为西方流行的用语。但西方思想家对法治的具体内容或原则却始终众说不一。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A.V.戴西曾以英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为基础,提出了法治的3个原则:任何人都不因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而受罚;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不是宪法的产物而是宪法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但这些原则后来也不断遭到反对,被认为已不符合20世纪的现实。20世纪50、60年代,西方科学家也曾围绕法治这一主题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但并未就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取得一致的意见。随着“福利国家”方案的兴起,国家权力日益扩大,西方法学家一度展开了“福利国家”与“法治”是否矛盾的争论。争论双方都主张法治,分歧主要在于一方认为福利国家意味国家权力加强,从而危害个人自由和法治。另一方则认为福利国家、个人自由和法治三者可以相互结合。
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也曾展开过有关法治与人治的争论。但这一争论,不同于历史上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法治与人治是否可以结合。一些学者认为,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法治指以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法律为准则,人治则指以个别领导人意志为准则。即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独裁。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治与人治不可分,二者必须结合;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实行的,没有人的作用就没有法治。即法治指依法办事,人治指要由人来制定和实施法律,必须重视人的作用。80年代以来,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命题在中国已广为传播,多数人已接受了这种理解: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要法治而不要人治。
——《中国大百科全书》 本词条作者:沈宗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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